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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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專調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0號聲請人 陳銘賢 相對人金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勞動調解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資料可憑。依照前述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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