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1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嘉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一行關於被告姓名之「 鄭宏銘 」等字應更正為「劉嘉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劉嘉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3月10日以109年度偵字第36377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本院判決在案,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一行關於被告姓名之「鄭宏銘」等字,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以本裁定將本件被告姓名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莊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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