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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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05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洪基菁 被告 鐘聖富
陳富順 馮志真 上列被告鐘聖富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被告馮志真、陳富順2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442號、106年度訴字第1235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被告鐘聖富、馮志真、陳富順3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均屬共同行為人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鍾堯航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