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8887號債權人 陳佩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朝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被繼承人 林美惠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