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簡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簡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簡聲字第33號聲請人 李淵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桂森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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