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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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75號聲請人 潘秀琴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
108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8年4月1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08年9月11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有上開本院裁定、法院網站公告資料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雅婷┌─────────────────────────────┐│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鋼鐵股份│731C-20Z12737│股票│1│400││││有限公司││││││├─┼──────┼───────┼───┼──┼──┼──┤│2│中國鋼鐵股份│94NX-00000000│股票│1│26││││有限公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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