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債權人 李訓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楊阿道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4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被繼承人 李呂彩雲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請以被繼承人李呂彩雲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權人,否則應提出系爭債權單獨分割予李訓裕之證明文件(如遺產分割協議書),該裁定已於104年
5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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