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戊○○
丁○○己○○○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北港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零玖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則未記載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提出嘉義市○○路○○○號之市價,是本院仍據原告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及公證書上記載上開房地每月租金新台幣叁拾伍萬元,並參照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房屋租金金不超過年息百分之十規定,並以租金年息百分之十回算上開房地計算,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仟貳佰萬元;合計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仟捌佰零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