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意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8月12日下午1時30分許,在被告洪意婷位於臺中市○○區○○○道0段00號21樓之5前居所,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並扣得內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111年度保管字第4771號扣押物品清單)。而被告經依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67號裁定令入法務部○○○○○○○○附設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7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號、第135號、第136號為不起訴處分。查上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經送驗後,檢出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31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上開吸食器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違禁物,屬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111年8月11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心媞汽車旅館,以沖
泡毒品咖啡包後飲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11年8月12日下午1時30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在臺中市○○區○○○道0段00號21樓之5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 陳明 在卷,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1年度保管字第4771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贓證物品照片附卷可稽。而被告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6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7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號、第135號、第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以認定。
㈡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310號鑑驗書在卷可考,足認,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內均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無法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正當,應予准許。聲請意旨認係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容有誤會,惟並無礙前揭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旨,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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