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2871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簡千涵簡錦松 之繼承人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簡千涵人即簡錦松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簡千涵即簡錦松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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