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1370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宏諺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被繼承人 林楎勇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㈡確認對林宏諺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楎勇之遺產範圍內請求連帶給付?】,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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