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1854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李嘉文 即 李德安 之繼承人
楊素惠 即李德安之繼承人
李麗淇 即李德安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李嘉文、李麗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德安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楊素惠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嘉文、李麗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德安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楊素惠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