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補字第66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4,59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