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理人 吳子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家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號0000000000請求前約專案補貼款新台幣3,277元之依據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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