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理人 黃聖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川吉陳秋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之請求,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124計算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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