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36號聲明人 吳幸眞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吳俊成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巷0號)之手足,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母親 陳秋鳳 於109年12月31日死亡,父親 吳春義 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02號案件准予備查在案,有戶籍謄本、本院准予備查函及案件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吳俊成於110年12月29日死亡,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吳俊成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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