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4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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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4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4741號聲請人昌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TH610960~0000000張本票是否已向發票人屆期提示付款;另票號TH610966~611003均尚未屆期,不得提示付款,請具狀撤回該部分之請求。
二、釋明每張本票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從到期日起算。)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