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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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執聲字第2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壹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續字第24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已於民國99年6月12日期滿。該案查扣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158公克),為供犯罪所用及犯罪預備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
1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本件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158公克),經送鑑定,檢出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1月14日航藥鑑字第0970214號毒品鑑定書1份存卷可憑,足認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揆以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