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8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八年0月0日生,出生地廣東省汕頭市,戶籍設台北市○○區○○街○○巷○○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家事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書記官巫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