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 林美東 被告 鄧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72,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7,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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