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345號聲請人 洪國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洪國賢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洪國賢為利害關係人 洪黃阿月 (聲請人及被繼承人之母,於民國101年7月10日死亡)之繼承人,惟被繼承人於101年9月20日死亡,查其無第四順位繼承人,其第一、二、三順位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關係人洪黃阿月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洪國賢之遺產管理人,俾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庭查詢函文影本等件為證。然查,關於被繼承人洪國賢之遺產管理人,已經由訴外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聲請,經本院於102年10月22日以102年度司繼字第658號民事裁定選任 洪經岳 為被繼承人洪國賢之遺產管理人,該案已於102年11月4日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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