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原告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被告 江獻滄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張德寬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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