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告 陳廣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雄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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