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02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靜枝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6,2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11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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