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164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秀珍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秀珍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7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8年3月4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就須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定。本件本票發票人李秀珍已於民國108年3月16日死亡,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執票人對之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對相對人李秀珍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