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472號聲請人 徐進 添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逸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本票原本一張。
三、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