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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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全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擇寧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
相 對 人 傳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政民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 律師
複 代理人 沈志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9年度壢簡字第243號遷讓房屋事件,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判
決時,已於主文第2項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新臺幣1萬4,761
元由相對人負擔等情,業據本院調卷經核無訛,揆諸前揭規
定,本院既於判決中已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聲請人再行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