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48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陳景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