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26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陳連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十五萬元整(最高額度),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7年4月30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㈡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現金卡借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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