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50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葉子寬 債務人 連志強 債務人 李佩娟
一、債務人連志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貳萬陸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本項債務人連志強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連志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佩娟給付之。
債務人連志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叁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本項債務人連志強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連志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佩娟給付之。
債務人連志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債務人連志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零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債務人連志強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債務人連志強、李佩娟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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