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 林賢峰
林賢興 被告 林章達
林章錦 林章燊 林彭月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章達、林章錦、林章燊、林彭月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