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特留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原告 翁陳梅嬌 訴訟代理人 翁仁淞 原告 陳友貞 上二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冠華 律師
詹傑麟 律師被告 陳增明
陳益明 陳貴陳貴俍 陳貴鎤 陳貴俊 陳桂 榆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善輔 律師
李權宸 律師被告 陳貴章
陳秀英陳鳳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德宇 被告 鄧陳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特留分事件,本院於109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中關於「陳桂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貴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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