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特留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原告 翁陳梅嬌 訴訟代理人 翁仁淞 原告 陳友貞 上二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冠華 律師
詹傑麟 律師被告 陳增明
陳益明 陳貴 宗 陳貴俍 陳貴鎤 陳貴俊 陳桂 榆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善輔 律師
李權宸 律師被告 陳貴章
陳秀英 周 陳鳳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德宇 被告 鄧陳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特留分事件,本院於109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中關於「陳桂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貴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