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99號原告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1,31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有8,800元未據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