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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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221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柒萬玖仟零參拾柒元自民國9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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