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684號
原告 伍明村
被告 徐志榮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曾本懿 律師
陳宥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陳孟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684號
原告 伍明村
被告 徐志榮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曾本懿 律師
陳宥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