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265號聲請人 劉蕙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羅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於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向相對人鄧羅德提示給付票款。(本票未經提示,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二、相對人鄧羅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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