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0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江錦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江錦財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103年1月2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149416元整,及自107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