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衛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8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

書記官李品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