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8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
書記官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