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41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胡毅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伍仟零捌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毅明於105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8,118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65,08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337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5,081元整自107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違約金以新臺幣伍佰元整計算。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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