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37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陸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淑惠於民國92年8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新臺幣719,60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23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淑惠│自民國94年5│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149,699元││月2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002│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9,051元││11月21日起│││├──┼─────┼─────┼──────┼──────┼────────┤│003│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5年│同上│年息百分之12.99│││96,296元││11月18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