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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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65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 郭宗源
郭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予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查詢清單各乙紙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靖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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