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一○七年度交字第一三七號原告 賴隆羽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所長)訴訟代理人 蕭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一○七年度交字第一三七號行政訴訟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住所「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十八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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