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原告臺灣象安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洪邁邦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 律師被告 林家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民事訴訟,關於請求金額新臺幣24萬7566元之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其餘本院判決無罪部分,另以判決駁回),業經本院判決有罪,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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