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876號債權人 吳姿儀 債務人 洪松坤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貳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百元每日五角計算之違約金。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零伍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百元每日五角計算之違約金。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玖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百元每日五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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