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022號原告 康芯縷 被告 莊文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文龍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施君蓉
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