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韋翔
住○○市○○區○○○路000號(高雄○○○○○○○○)
林家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趙韋翔、林家儀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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