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270號聲請人 周業草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 周張梅子 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