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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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 吳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玉山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10,231,2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4,800元×占用面積294平方公尺=10,231,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112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不足97,11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