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00號原告 張昭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尚華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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