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21號原告熊好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典築 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吉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祺文 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伍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4,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請調解費用2,000元後,尚應補繳43,45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于容